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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防染防治費徵收
我國地狹人稠、工廠林立,環境負荷沉重,如僅以排放許可、放流水標準作為行政管制,欠缺持續污染減量之誘因。基於環境保護權責,訂定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互相搭配的污染防治策略。對於廢水排放違反放流水標準者,依法進行處分;低於放流水標準者,依污染排放量收費,期藉由經濟誘因,達到污染減量目標。
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,自104年5月1日起開徵水污染防治費,並於104年7月1日起開始申報繳費,徵收對象包括排放廢(污)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、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。
第一階段
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
畜牧業以外之事業
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(含石油化學 專業區、科學園區及其他工業區)

第二階段
自民國106年6月1日起
畜牧業

第三階段
開徵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
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
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
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
家戶
事業員工生活污水之水污染防治費
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分開處理排放。
合流收集處理排放,且裝設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,得以區分員 工生活污水水量者。
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污費費額,係依據排放廢(污)水徵收項目的水質乘上費率,再乘上排放水量計算而得。目前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費之徵收項目及費率如圖三所示。
徵收對象 | 徵收項目 | 費率(新臺幣元/公斤) |
一、事業 二、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(含石油化學專業區、科學園區、農業生物技術園區及其他工業區等) |
化學需氧量(COD) | 12.5 |
懸浮固體(SS) | 0.62 | |
鉛 | 625 | |
鎳 | 625 | |
銅 | 625 | |
總汞 | 31,250 | |
鎘 | 6,250 | |
總鉻 | 1,250 | |
砷 | 1,250 | |
氰化物 | 6,250 | |
三、事業具備以煤為燃料,且使用海水去除燃煤排氣中硫氧化物之電力設施 | 排煙脫硫廢水硫氧化物 | 0.4 |
排煙脫硫廢水之總汞 | 31,250 |
為鼓勵業者污染減量,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的廢(污)水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,將依污染減量的多寡予以1.5折至8折不等之優惠。即廢水排放量越少,濃度越低,所需繳的費用越少,排放水質濃度優惠可以參考圖四及圖五。
計算及比對方式 | 優惠費額 |
X < 10% | 免繳納該項目費額,但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 |
10% ≤ X ≤ 30% | 原始費額×15% |
30% ≤ X ≤ 40% | 原始費額×40% |
40% ≤ X ≤ 60% | 原始費額X60% |
60% ≤ X ≤ 80% | 原始費額X80% |
80% < X | 原始費額X100% |
計算及比對方式 | 優惠費額 |
X < 10% | 免繳納該項目費額,但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 |
10% ≤ X ≤ 50% | 原始費額×50% |
50% < X ≤ 80% | 原始費額×80% |
X > 80% | 原始費額X100% |